钢铁、焦化、有色、建材、石化、化工等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,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;铸造、石灰、钨、氮肥、电石、活性炭等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,鼓励按照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、200、300毫克/立方米实施改造,其中,日用玻璃、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/立方米。
钢铁、焦化、有色、建材、石化、化工等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,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;铸造、石灰、钨、氮肥、电石、活性炭等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,鼓励按照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、200、300毫克/立方米实施改造,其中,日用玻璃、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/立方米。